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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
http://www.jxfwzs.com   发布时间:2015-07-01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

屋价值的差价。
    (一)房屋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

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在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被征收

人,安置用房的套型面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套型补贴。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为7层(含)以上的,予以被征收人货币形式的套型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

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总层数为7-12层(含)的,套型补贴按10平方米计发;
    (2)总层数为12层以上的,套型补贴按16平方米计发。
    (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的20%予以货币补偿奖励。
    2.套型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
    (三)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对被征收人依照《嘉兴市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条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四)签协搬迁奖励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签协搬迁奖励。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

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并在征收现场公告。
    2.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0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2000元搬迁补偿费。搬迁

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物价水平定期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见附件1)
    3.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选择货

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物

价水平定期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见附件1)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

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

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

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见附件2)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

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

付补偿费。
    4.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见附件2)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

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见附件2)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

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00元。(见附件2)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

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

付补偿费。
    2.工业、仓储用房的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评估确定。(见附件2)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

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见附件2)
    三、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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